乌兹别克斯坦对国际运输工具所属商品如何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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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兹别克斯坦对国际运输工具所属商品如何计征关税?

    我们通过多篇文章介绍乌兹别克斯坦禁止进口、限制进口类商品的内容,接着又对关税的计价方式进行说明,之后还会对乌兹别克斯坦免征关税类的商品继续分析,结合我国及国际上对相关免征关税商品的要求,尽量用简短的语言为大家解释与对比,目的是为从事中乌国际业务的朋友们增加关务常识。

    本篇题目核心是“国际运输工具”以及“所属商品“,所谓”所属“可以理解为”自用“,即不参与商业用途的商品,而”国际运输工具“则包含到达乌国或通过乌国境内转运至第三国的运输工具,指铁路、航班或汽运车辆等,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海关关税法》以及该国《关于对外贸易自由化的补充措施》对这些运输工具所属商品的规定是“对实施国际物资、行李及旅客运输的运输工具,技术材料、供给和装备物品、燃料、食品及其他用于其在行程中、中转停靠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或在国外由于处理上述运输工具的交通事故而获得的物资“。

    这段内容理解起来貌似有点复杂,可以对比我国相关规定一起进行解释,根据我国的《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内容来看,乌国的《措施》只在概念上规定了不予征税的范围,未对所属商品数量进行量化,我国的管理规定则要求随运输工具进出境人员必须填写《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简称《登记证》),要求这类人员累积在180天内只能免税验放部分所属商品,多余部分则按规定征税。

    此《管理规定》内容较多,这里不多说,有兴趣的朋友可自行了解,其中,重点限制商品范围包括:现金、音像制品、烟酒、手表、家电等,而乌兹别克斯坦未对物品有详细量化标准,但随车入境时也需要填写携带物品清单,以监控不允许入境的商品和违禁物品,还有因属于内陆国家,多数到达或过境运输工具为汽车和铁路,考虑到为防止和解决途中所遇风险问题,会携带一些数量较多的物品,因此,对于运输工具所携带商品的免税措施规定较宽松,适宜运输时实际需求,打个比方如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为解除故障临时购买的工具应属于自用物品,可不计征关税,如此便能理解乌国的相关规定了。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对国际运输工具所属商品实施免税政策就介绍到此,后期将继续分析乌国其它免征关税的商品类目,新疆众联华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从事中乌专线运输服务,拥有多部具备国际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长期往来于塔什干与乌鲁木齐,熟悉两国关务,如有相关问题可与我们联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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