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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乌兹别克斯坦税务部门对销售现金收入有哪些规定?
要想解释乌兹别克斯坦对销售所产生现金收入的规定,还需要从乌兹别克斯坦税法中寻找答案。我们知道当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项目施工时会产生收入,而收入的形式分为银行系统转账或者现金支付,在银行系统内的转账支付可以很容易实现乌国税务部门对资金的监管,一旦出现现金支出或收入,监管部门就很难进行跟踪,随之而来的就是税费征收的困难,这在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税务监管系统中都有同样的问题,因此,各国对现金类收入有不同的监管措施,乌兹别克斯坦也同样如此。
在乌兹别克斯坦的税法中对销售现金收入的规定较为复杂,我们把相关内容简单化为三个概念,一是征税对象;另一个是涉税标的物;最后一个是监管方法。前者很好理解,是指一切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常设机构以及产生收入的相关主体均被称为征税对象,这篇文章针对的是部分以现金为收入方式的征税对象,比如商品业、服务业、餐饮业以及其它劳务性服务业等,所以,请大家区别认识;而涉税标的物是指被销售的商品、劳务或工程项目服务等,以上两点都是乌国征税的基础条件;最后一个税务征管方法,也可以叫税收监管渠道,以下我们只介绍四种监管形式,其它几种由于文字量受限,在这里不做详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了解。
一、审核。该监管形式是乌兹别克斯坦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表达进行分析和检查,如纳税人所报信息与乌国家税务部门所掌握的账务数据信息相矛盾,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要求整改,并要求10日内提供修改好的报表,或者提供为何出现误差的依据,但该监管形式对于乌税务部门来说较被动,同时工作量较大。
二、销售现金收入跟踪。是指乌国家税务部门可直接在提供销售商品或劳务服务的纳税人的经营现场进行销售收入跟踪,在跟踪过程中必须标记时间、地点、检测周期和跟踪人员,对涉税标的物进行观察和记录,不得干预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不可读取纳税人所使用的收款设备数据等,这一点如在乌经营的企业可重点注意和了解,虽然乌税务机关有跟踪销售收入的权力,但跟踪结果不能作为追究纳税人的依据,只能用于创建或补充征税对象和涉税标地物数据库使用,作为审核纳税人税务报表是否合理的依据。
三、使用税控收款机。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具备税控功能的收款机,以备税务部门对征税对象相关销售数据的取得并实施征税,乌国还对一些不具备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经营活动要求必须由乌国内阁批准才可行,关税控收款机的具体规定和使用细节最好咨询当地税务监管部门。
四、标记特许种类的应税消费品。针对烟草、酒、奢侈品等特许商品,乌国家税务部门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负责为商品粘贴防伪标识,由乌国家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联合监管,对一些收取消费税类的商品销售企业,可设立乌兹别克斯坦财务监察员职位,以防止销售过程中未经收款机操作或直接收取现金的违规行为发生。
以上只是简单对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销售现金收入的税法解释,并未严格全面详解,如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查看乌兹别克斯坦税法中的具体内规定,也可以向乌国当地税务部门或者通过当地财务代理机构咨询,在解决乌兹别克斯坦现金收入问题时,还需按照当地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以避免出现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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