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和经营发生争议纠纷时该如何解决?

  • 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和经营发生争议纠纷时该如何解决?

    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和经营发生争议纠纷时该如何解决?

    在说如何解决乌兹别克斯坦投资与经营纠纷之前,我们需要先关注一下2019年乌国总统米尔济约耶夫签署的《投资和投资活动法》,此法将之前实行了20多年的《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人权利保障和保护措施法》、《投资活动法》三部法律合而为一,目的是为弥补三部法律中部分内容的重合及不足之处,更有利于乌兹别克斯坦对外资的引进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以下我们重点关注该法律中关于如何解决投资争议的环节。

    此部法律规定,当双方产生投资经营纠纷时,可以采取四级解决制度,一、通过谈判,双方协商解决争议;二、协商不成功则继续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三、如调解不成,再通过乌兹别克斯坦有管辖权的经济法院判决;四、当协商、调解和法院审理均无法解决投资纠纷和争议时,穷尽一切乌兹别克斯坦行政或司法手段之后,可以将投资纠纷或争端按照乌兹别克斯坦缔结的国际条约、投资协议规定提交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终审裁决。

    另外,除了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和投资活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外,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还有一份2011年中乌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简称2011年中乌BIT,也可以为中国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发生争议时提供处理参考,2011年BIT是在1992年中乌BIT基础上,为更好的发展一带一路政策更新而来的,其内容更全面,对中国投资者的保护标准更高。

    其中,该协定的“第12条投资者与缔约一方争议解决”中对于中国投资者需遵循以下解决程序:1、争议双方应尽可能通过磋商友好解决,调解程序为必经的前置程序;2、自争议一方提出协商解决之日起六个月内,如争议未能解决,乌国允许中国投资者未穷尽该国所有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就可选择将争议提交到以下四种渠道进行裁决:a.中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b.提交到上面已提到过的ICSID《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进行仲裁解决;c.提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d.经争议双方同意的任何其它仲裁机构或专设仲裁庭。可以看到,此协定与投资活动法的争议处理流程基本一致,区别在于解决的渠道和方式更加广泛,双方解决争议仲裁选择地更多,但无论何种裁决最终都将是终局,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另一个重要细节是2011年BIT中要求中国投资者不用穷尽乌国所有法律等行政复议手段,就可以在法律和仲裁两种解决方式中做出选择,而《投资和投资活动法》中则规定了投资者要穷尽所有行政复议流程,这将浪费大量争议双方的精力与成本,而前者则会提高争议的解决效率,此处明显存在矛盾,因此,至于在实际操作中适用在哪些情况,小编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可武断告之,有兴趣的法律专业的朋友可以与新疆众联华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联系,共同深度探讨此话题,找机会再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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