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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或退出投资是否需要缴纳法人利润税?
从中乌国际运输到乌兹别克斯坦投资,从乌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到当地各区域投资优势分析,我们已发布过大量与之相关的文字介绍,近期又有朋友发私信咨询乌国税费及其相关问题,我们会在接下来的内容中专门发布文章介绍乌兹别克斯坦的税种问题,沿用之前通俗易懂的方式为大家解析乌兹别克斯坦各类税费细节,以下要介绍的法人利润税,是针对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和常设机构的收益作为征税对象来征收的一类税种,除了对经营性收益收取企业法人利润税之外,在对外投资和退出投资时,双方主体所产生的收益是否要被征收法人利润税,带着这一问题,我们简单解释如下:
首先,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或者退出投资时都会对一方产生资金收入,前者的投资包括了收到投资人(主体)或某些法定基金注入的资金,或者在公开的金融市场进行融资,例如发行股票、债券等,这类收益均不会被列入纳税人的收入,因此,就不会被乌兹别克斯坦税务部门认定为企业利润而被征收法人利润税;而后者在退出投资时,原有投资金额会返还到投资人账户,也不会被认定为纳税人的收入,不计征法人利润税。
其次,投资与退出投资均会发生收益减少或增加的可能性,而在投资形式上还会分为实物投资、货币投资或者分成有形、无形资产投资,对于在投资和退出投资时如何清算,因计算方法相对复杂,我们在这里不做过多介绍,对于退出时产生的收益部分在各国的税法都有明确规定,会在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范畴内进行征收,乌兹别克斯坦也不例外。
最后,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与退出投资不是一个简单的财务问题,而是需要投资人在前期调研,中期监管和后期合理、合法退出流程上的系统性工程,中大规模的境外投资需要具备专业团队进行项目管理,从项目的选择到评估(尽调),再到双方的谈判、合同拟定与签署以及大量第三方(法律、公证、财务、保险、银行)的参与方能完成,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各功能部门的专业操作,以避免项目出现早期风险,并在中期监管、利润分配、人员安置以及其它权责上不发生问题,最终合理、合法、合规的退出项目,这才算作是一个完整的投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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